摘要:未经过用户同意发送短信,三家公司被处罚!
日前,陕西省通信管理局开出的陕通罚决字(2025)3号、陕通罚决字(2025)2号、陕通罚决字(2025)4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显示,陕西超奇信通网络科技有限公司、陕西享泰通信科技有限公司、陕西和来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因未经用户同意或者请求,发送商业性短信息,被处以警告处罚。
《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
《电信服务质量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二条:“电信业务经营者妨碍电信管理机构进行监督检查和调查工作或提供虚假资料的,责令改正并予以警告,逾期不改的,处以10000元以下罚款”
《通信短信息服务管理规定》第三十四条:“基础电信业务经营者、短信息服务提供者违反本规定第七条至第十二条、第十五条、第十八条至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七条第三款规定的,由电信管理机构依据职权责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向社会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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